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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有法可依 进口车不再被免疫

编辑:赣州跃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18/06/26
汽车召回法规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条例,酝酿7年的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在望。在本月初接踵而至的这两个喜讯将使国内的汽车售后保障更加完善。据悉,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将使汽车召回有法可依,而对汽车制造商的处罚或将升级十倍。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突破亿辆和近年来新车销量激增而凸显的售后服务落后,导致许多车主维权无门。借此,本报推出《汽车3·15》栏目,征集汽车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消费者维权。

新政出台

汽车召回将有法可依处罚升级十倍

记者了解到,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国家质检总局下设部门规章的级别。而升级后的新规,有望成为国家行政法律法规,使汽车召回有法可依。

在“旧规”里,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有以上情形之一,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这个处罚力度一直被认为“量刑过轻”。

而在新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力度比起旧规要重了10余倍。

丰田踏板门促新召回条例出台

2年前的丰田踏板门风波,让汽车行业聚焦汽车召回,现行《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至今已经实行7年有余,但是应付当时的情况却显得乏力,丰田对中美消费者的区别对待,也招致中国消费者极为不满。

踏板门中,当时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中对于“缺陷与违规赔偿”中的“赔偿方式”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选择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机动车、以等价机动车更换、减去合理折旧退车等。

此外,“制造商赔偿规划”条款规定,机动车制造商应该赔偿购买者在修理、更换、退车等期间内带来的成本。丰田在美不仅补偿了消费者,还接受了美国政府1600万美元的重罚。

与此同时,中国消费者却只能免费更换零部件,没有其他补偿措施。此后,在中国消费者、媒体以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努力下,一汽丰田拿出了七项补偿措施,却只字未提经济补偿。

专家曾指出召回规定该“被召回”

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事实上,早在2009年,汽车行业专家贾新光就曾指出,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带着缺陷出台的规定,应该“被召回”。“这份《规定》缺乏有效监管,惩罚标准较低,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足。”贾新光表示,这项《规定》属于部门立法,而部门立法是要受国家限制的,不能超越最高权限。

因此,按照《规定》,“制造商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而以上这些惩罚,对于财大气粗的汽车制造商来说,简直是“毛毛雨”。

加大处罚最高罚款100万元

条例解读

记者从《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里看到,新条例加大了对汽车制造商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金额达到100万元。

其中规定,生产者要配合调查,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生产者未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实施报告的,或者未按本条例要求提供召回进展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施以重典或追究刑责

除了加大处罚力度,新条例也将刑责入典。在渎职责任一栏中,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地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此外,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大范围整车延伸至重要零部件

新条例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而在旧规里只是对汽车产品做了定义。

由此可见,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范围将由车辆延伸至重要零部件。业内专家曾指出,目前汽车工业的特点决定了很多整车召回其实是由于某一批次零部件质量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召回管理范围的扩大对于强化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不再延时进口车与海外同步召回

近年来,进口车销售在国内日趋火爆,今年就可能突破年销百万辆大关。越来越大的进口车车主群体,也让进口车在召回中反应迟滞的问题凸显。

因此,新条例中规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门通报”,有望实现国内进口车与海外同步召回,中国市场不再是召回的“免疫区”。

不配合召回经营者最重可吊销执照

在新条例中,汽车经营者的责任也被明显加重,要报告和配合调查。

条例规定:“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停止销售、使用、租赁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或者拒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照。”

而旧例中,违法有关规定,最多只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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